索引号: | MJ00101180200/201805-6250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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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日期: | 2018-04-10 09:34 |
发布机构: |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4-10 09:34 |
生效日期: | 2018-04-10 09:34:53 | 废止时间: | 无 |
文号: | 明政办〔2018〕8号 | 关键词: | 畜禽 养殖 废弃物 |
名称: | 关于印发明光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明光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4月9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0日
明光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提高畜禽规模养殖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就解决好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建设“五大发展”美好明光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解决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问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成为畜禽养殖环节中常态化的生产方式,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
三、年度实施目标
由于我市畜禽养殖总量大,中小型规模养殖场(户)多,因此建议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工作实行分步实施。
第一步,实施年度2018年。重点对生猪养殖一类(存栏能繁母猪50头以上)和二类(存栏能繁母猪20-49头)开展治理;对没有一类和二类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最大养猪场进行治理,确保每个乡镇(街道)有示范、有样板。同时,对牛、羊、蛋鸡、肉鸡等畜禽在全市范围内分别选择10-20户进行试点。
第二步,实施年度2019年。重点对生猪养殖三类(存栏能繁母猪15-19头)和四类(存栏能繁母猪10-14头)开展治理。对牛、羊、蛋鸡、肉鸡等畜禽试点进行总结分析并广泛推广。
第三步,实施年度2020年。重点对生猪养殖五类(存栏能繁母猪3-9头),以及其他畜禽尚未配套的养殖场(户)开展治理。
确保2020年底前,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
四、主要措施
(一)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
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加快畜禽品种遗传改良进程,提升母畜繁殖性能,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支持规模养殖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配套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支持规模养殖企业实现畜禽标准化规范化生产。以生态养殖场为重点,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
(二)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
1、畜禽粪污异位发酵床处理模式。在畜禽圈舍外建设与规模相适应的发酵床,以木屑、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做垫料,将特定的微生物菌群与垫料混合,组成具有分解消纳粪污功能的发酵床,养殖场将粪污喷淋到发酵床上,微生物菌群将粪污消纳、降解。
畜禽养殖场通过雨污分流改造,将污水通过污水管道排放到调浆池,按照一定比例将粪便与污水混合调匀,并喷淋到降解堆上,利用翻抛机将粪污与垫料混合均匀。通过微生物菌群降解有机物原理,使粪便被生物菌消耗,污水在24小时内被降解为水蒸气、二氧化碳和氮气后挥发,彻底实现畜禽养殖“零污染、零排放”。
2、畜禽粪污沼气处理模式。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雨污分流改造,采取干清粪工艺,建设与规模相配套的贮粪场,尿液及冲刷污水经固液分离,干粪进入贮粪场,污水进入沼气池,通过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作为能源用于发电、照明、燃料等,沼渣和干粪可直接出售或用于生产有机肥,沼液进入沼液池暂存,用于农田施肥。
3、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模式。对小型畜禽养殖场(户),必须进行雨污分流改造,采取干清粪工艺,建设与规模相配套的贮粪场,尿液及冲刷污水经固液分离进入污水储存池(储存池必须进行防渗防漏处理),经自然发酵后,用罐装抽粪车或通过管网输送到农田,用于农田施肥。
4、种养结合模式。该模式是畜禽粪污沼气处理和固液分离的延伸,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种植基地或与相关种植基地有效联合,畜禽养殖场要完善沼液或经自然发酵的污水输送管网设施,并在田间建设贮液池。养殖场与种植基地距离较远的,需配备沼液车、泵输送。
五、申报条件与补助标准
(一)补助范围
非禁养区内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10头以上、年出栏羊50只以上、年出栏驴10条以上、存栏蛋鸡500只以上、年出栏肉鸡2000只以上、年出栏肉鸽2000只以上、家兔100只以上、存栏水禽(鸭、鹅)500只以上的养殖场及专业户。大型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配套费用自行承担(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生猪年出栏≥10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500头;肉羊年出栏≥1000头;蛋鸡存栏≥5万只;肉鸡年出栏≥10万只)。
(二)建设内容
1、畜禽粪污异位发酵床处理模式。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雨污分流改造,采取干清粪工艺,建设与规模相配套的室外发酵床、调浆池,安装自动喷淋设备,发酵床做防雨设施等。
2、畜禽粪污沼气处理模式。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雨污分流改造,采取干清粪工艺,建设安装与规模相配套的贮粪场、污水固液分离机、厌氧发酵罐或池、储气罐、沼液储存池等设施设备。
3、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模式。对小型畜禽养殖场(户),必须进行雨污分流改造,采取干清粪工艺,建设与规模相配套的贮粪场、能储存6个月污水量的污水储存池等设施,安装污水固液分离机等设备。
4、种养结合模式。一要有与套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种植基地。二要在畜禽粪污沼气处理和固液分离的基础上,建设污水输送管网设施和田间污水贮液池。养殖场与种植基地距离较远的,需配备沼液车、泵输送。
(三)奖补标准
见表: 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奖补最高标准
项目 |
猪 |
牛 |
羊 |
蛋鸡 |
肉鸡 |
鹅 |
鸭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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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栏能繁母猪50头以上 |
存栏能繁母猪20-49头 |
存栏能繁母猪15-19头 |
存栏能繁母猪10-14头 |
存栏能繁母猪3-9头 |
存栏50头以上 |
存栏50头以下 |
存栏500只以上 |
存栏100- 499只 |
存栏100只以下 |
3万只以上(含3万只) |
3万只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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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补贴标准(万元/户) |
7 |
5 |
4 |
3 |
2 |
5 |
4 |
3 |
2 |
1 |
7 |
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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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鸭等水禽及其他畜禽种类养殖场(户)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参照同种类畜禽奖补标准给予奖补。
(四)操作程序
首先由市环保局、市农委(畜牧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选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结合养殖种类、规模、可利用土地等因素做好规划设计并制定方案。二是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按照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建设,施工前、中、后要拍照存档。三是由市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竣工养殖场(户)进行现场评估。奖补标准按照评估价值60%予以奖补,最高不得超过本《方案》规定的最高标准。四是市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组对建设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农委(畜牧局)统一进行奖补资金拨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市政府成立市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切实落实“四项制度监管”,确保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有序推进。市政府将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并纳入乡镇(街道)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
市农委(畜牧局)和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责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培育资源化利用的运营主体;推动落实“两份清单管理”,因地制宜确定资源化利用模式,探索种养循环一体化的综合解决方案。对不符合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取消各种畜牧业政策支持。
市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执法监管工作,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罚。
市发改委研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政策,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现敞开补贴。
市国土房产局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国家支持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将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及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作为附属设施用地,提高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和单列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新增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
市财政局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入和资金整合力度,落实“大专项+任务清单”涉农资金管理模式,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列入相关大专项的任务清单。
市供电部门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生产用电,符合条件的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企业生产用电,由市物价部门会商供电部门研究制定该类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
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资源化利用工作,同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配合部门执法。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切实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完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实施种养结合消纳粪污模式等,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
(二)建立长效监管体系。完善市、乡镇(街道)、村三级畜禽养殖污染网格化巡查网,逐步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长效监管体系。市环保、市农委(畜牧局)定期开展专项联合检查,并根据投诉举报及时开展督察核实,对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跟踪问效。各乡镇(街道)确定联场监管干部和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督促村级监管责任人、联场监管干部履行监管职责,对出现的突发情况及时处置。各村(居委会)要确定养殖场监管责任人,定期对所联系规模养殖场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隐患和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向属地政府或者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建立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审批制度(即:养殖场申报,乡镇(街道)、国土部门把关,环保、农牧部门审核),并依据《环境保护法》落实“三同时”制度。
(三)建立清单销账制度。市农委(畜牧)、市环保局要摸清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状况,制定治理清单,明确年度任务,实施分类指导,按照“一场一策、限期完成、验收销账”的监管方式,确保所有在册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按期按质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其他畜禽养殖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五)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市政府每年设立专项资金1000万元(含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用于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奖补,各相关单位要引导畜禽养殖场积极争取上级环保、农业专项资金用于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六)严格奖惩问责制度。在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被上级环保督察通报批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以上政策条款与省、市、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以最高奖补标准为准。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农委(畜牧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